-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 2、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修改)
- 3、河南产假工资怎么发?
- 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 5、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一)
优质回答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奖励和社会保障的措施,旨在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并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首先,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商,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政策优惠,随着经济进步,奖励标准也会相应提高(第三十一条
)。
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例如,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将享有额外的婚假和产假,以及配偶的护理假,这些期间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
)。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每月奖励费、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先考虑,以及退休时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家庭,会得到不同的休息时间和福利补贴,包括工资和计划生育经费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终止妊娠后,可享受生育保险规定假期和津贴(
第三十六条
)。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了基本奖励,还有在宅基地分配、拆迁安置、经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优势(
第三十七条
)。
独生子女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时,将享有优先和优惠(
第三十七条
)。对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了待遇,还会额外得到表彰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
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六十周岁的奖励扶助政策和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特别扶助,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逐步提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居家养老等方面,也得到了政府的补贴和服务支持(
第三十九条)。
总之,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一系列细致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并保障了相关家庭的权益。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修改)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第十四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河南产假工资怎么发? (三)
优质回答在河南,产假工资的发放方式取决于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对于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单位来说,生育津贴将由社保部门发放,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的假期天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员工的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这部分差额;反之,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此外,生育津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那些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按照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政策依据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信息来源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了河南地区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和方式。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四)
优质回答《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目的:该办法旨在确保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能得到保障。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适用范围:本省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循此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员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管理部门: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日常操作和执行。
基金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和县两级统筹,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用人单位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则需加入省直生育保险统筹体系,以确保全面覆盖和规范管理。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五)
优质回答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生育或终止妊娠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妊娠周期确定,如妊娠满28周生产或引产的,可享受90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多胞胎生育者分别增加15天;1228周流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津贴,812周流产为30天,不足8周的为15天。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若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水平,则由单位补足。国家机关等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满后继续治疗的部分,按医保规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输卵管绝育、节育器放置与取出等,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此外,该章节可能还涉及异地生育、不同参保年限下生育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男职工配偶的生育补助金等具体内容,需参考《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原文以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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